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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房东发现租客在房子里坐月子,顿时气炸了!按照他们的习俗,外人在家里坐月子是很晦气的,于是要求租客马上搬走!租客不愿意,说孩子才刚生,能往哪里搬?房东:不搬可以,赔我1万块钱!网友:给了10000块钱就不忌讳了?
董大爷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因为儿子还没结婚,想着房子空着也是空着,于是就把房子对外出租赚钱,想等儿子结婚了再收回来!
可是董大爷刷朋友圈的时候,看到租客在医院里发了一条朋友圈说喜得千金!
董大爷心里瞬间一疙瘩,担心租客在自己房子里坐月子,于是假装恭喜租客生了小棉袄,实则提醒租客别在自己房子里坐月子。
而租客马先生回复说:我订了月子中心,你放心吧!
看马先生这样回复,董大爷也稍微宽心了。不过他还是怕租客会骗自己,于是过几天亲自回自己房子查看,看到马先生老婆真的在自己房子里坐月子,顿时大怒!
董大爷说,我再三提醒你别在我房子里坐月子,你还是这样给我带来晦气,你什么意思?赶紧从我房子里搬出去!
而马先生则认为,房子是我自己花钱租的,使用权是我的,我想怎么住就怎么住,再说你租房的时候也没说不能在房子里坐月子啊,生了才跟我说,孩子这么小,我临时怎么搬房子?
董大爷看马先生不搬,就要马先生给自己红包补偿去晦气,按照月子中心的费用给1万多块钱!
马先生认为董大爷狮子大开口,没有提供月子中心的服务,自己为什么要给这么多钱?于是双方吵得不可开交!
后来两人找来调解员,董大爷怒斥马先生说话不算话,欺骗自己!而且这是他们这边的习俗,就像正月不剃头一样,就算自己不说,马先生也应该要有分寸!
而马先生说,他根本不知道这样的习俗,而且生第一个女儿的时候也是在别人家的出租房生的,人家房东就没忌讳,还给他们包了一个红包!
不过调解员认为,马先生既然答应董大爷去月子中心,为什么要欺骗呢?
马先生则解释,自己不是骗董大爷,是他真的预订了月子中心,可住了几天就不方便,家里的大女儿没人照顾接送,所以想了想又把月子中心给退了!
而董大爷则还是要求马先生搬走,如果不搬走就按照月子中心的费用补偿!
这次调解员也认为董大爷要的太多了,她说马先生虽然“言而无信”,但董大爷临时要他搬走确实为难人,有些约定应该提早在出租时告知,毕竟每个地方习俗不一样。
此事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说,在房子里生孩子,添人进口是喜事,恭喜贺喜还来不及呢,干嘛还不愿意了呢?要是我的出租房子有生孩子的,我会给买挂鞭炮放的!这是吉祥之事,房东莫要为难人家夫妻,能帮就帮一把!
也有网友说,收了钱就不晦气了?还是想找个理由要钱?你无论租给谁,你儿子结婚住着也不是新房了,你心里不介意吗?既然是出租房,租客就有权利正常使用,他生孩子是正常的事情,如果介意,你租房的时候,就应该明确告知,不要等这个时候拿风俗说事儿,坐地起价说东说西!
还有网友说,每个地方有每个地方的说法,这种习俗就应该尊重!
那么股票配资温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租客可以在租的房子里坐月子吗?
一般来说,房子出租后,使用权就是租客的,只要租客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房东就无权干涉租客怎么使用房子,更不能以坐月子为由要求租客立即搬走!
《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而双方没有事先约定不能在出租房里坐月子,房子也没有实际上的损坏,至于风俗和晦气,这点法律只保护善良风俗,反对陈规陋习!
但是,马先生错就错在董大爷提出要求时,他口头答应不在房子里坐月子。这可以视为双方对合同的补充和变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个变更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马先生口头答应也要做到,如果没有做到就属于违约(以双方一致变更后的合同为准)。
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可以要求马先生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合同或者要求马先生给予补偿!
注意:变更合同是需要双方一致同意的,如果马先生不同意去月子中心坐月子,那房东就不能拿他怎么样!因为双方本来的合同没有约定,就算房东告也告不赢!
最终,经过调解员的调解,马先生赔偿了董大爷2800元,而董大爷收钱后也大度地表示自己不追究了!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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